Air Products 标准销售条款
适用性。 如果买方和买方签订了关于交付产品的书面协议并且卖方已正式签署该协议,那么,本标准条款将不适用。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本标准销售条款将适用。如果买方接受卖方交付的产品,则表明其继续同意和认可本标准销售条款。
1. 產品擔保與規格。賣方保證交付買方據此購買之產品符合賣方標準規格,或符合訂製產品規格,該訂製產品規格則另以書面方式經兩造簽署為之,且於交付產品時,賣方應善盡注意之責任,正確提供與協議並無二致之品項,且無任何延誤之情事。任何由賣方所提供的服務將以良善且專業方式為之。若自賣方提供服務日起三十 (30) 日內,賣方接到買方書面通知,謂其未依上揭所述提供服務,則應修改或更正任何服務內容。前述擔保僅為專屬擔保,用以代替其他所有擔保,無論其他擔保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賣方有權隨時依據變更之管理程序,針對該產品或該產品之材料、原料、文件、分析程序、包裝、製造或供應方式進行變更 (下稱「產品變更」),然除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之事件,否則若有下列情事,賣方應至少於三 (3)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先行通知買方:(i) 停止或中斷製造產品,(ii) 於適用地區終止將產品作為一般市場供應,或 (iii) 依據賣方之變更管理程序而進行稽核與分析的結果,發現可在統計上造成顯著變更之產品變更。賣方應依據買方之要求,提供支援資料與測試樣品。
2. 交付與入貨規定。交付產品與文件時,應具體載明「賣方」。交付應在 FCA 賣方之製造或分裝設施為之,或以賣方之運送交通工具為之 (如適用)。交付後,所有風險造成的損失概移交予買方承擔。此等出售設備之所有權,包含所有在下文中提及的附加或提交之附件、其他設備與零件,皆不得移交買方所有,且賣方應擁有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以現金結清為止。交付後,其他產品之所有權概移交予買方擁有。運輸公司自收到運送品項起,直到送達收件人為止之期間,須承擔貨物損壞之所有責任。賣方對於上述損壞之承擔責任於運送開始即消滅。所有離開賣方廠站之運送品項皆經細心檢查確認無誤。買方應於收到貨物後,立即檢查運送品項。若運送品項運抵時,外箱或包裝有所破損,買方應於收貨時要求運送人於收據上載明此情況。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壞之運送品項不得應退還賣方,買方應立即通知運送人並提出求償。未能遵照上揭程序將導致運送人拒絕履行任何索賠,從而導致買方之損失。
非標準本地運送 (例如:夜間、週末或假日) 與快遞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額外費用將依據賣方實際支出加上處理費用計算。產品不應退還賣方以為索賠之賒欠或擔保之用,惟賣方另有授權者,不在此限。只有在經過賣方獨自酌情決定之特殊書面授權後,才可將未使用且屬於可銷售狀態、並具有 75% 以上保質期的產品退還賣方。授權退還至少需扣除百分之三十 (30%) 之重新入貨與處理費用,且須依買方之指示,經由運送人以買方預付運費之方式退還。
若買方要求賣方入貨 (i) 非標準產品或 (ii) 超過賣方一般入貨水平數量,則買方須承擔並同意支付賣方於買方使用前到期、或買方在到期前或協議終止前未使用之全部前述產品價格。若買方對該產品的需求下降,而賣方合理認為買方無法及時消耗該產品,賣方保留權利可提早對買方行使上揭收費。依此條款,且前提為產品之出售與收受嚴格依「依現狀」進行時,買方享有收受任何應付款產品之權利,且賣方對與該產品有關之一切不做擔保,無論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且賣方一概與任何買方收受或使用該產品相關之責任無關。
3. 產品之價格與收費。由賣方交付買方產品之「價格」得包含單價 (當產品以液體或散裝形式交貨時) 以及月費。價格可能隨時調整。若賣方為指定地點提供替代或其他設備,則月費應予調整,且任何適用單價亦將依據賣方先前價格有所不同。賣方得經獨自酌情後對買方收費,而買方在此同意支付賣方任何賣方因法律或燃料、能源或原料成本 (包括但不限於柴油、天然氣與/或電力影響之賣方生產設備) 價格變動而增加之製造與交付費用 (下稱「附加費」)。上揭附加費附加於單價與月費之外。若因銷售或交付此處所述之產品或其他服務,而致使賣方須依任何政府主管機關之現行或未來法律遭到徵收或加諸之稅賦、評稅或行使,皆得增加於價格上,且由買方支付。
4. 最高要求。若賣方承諾供應之基礎為買方對產品之要求,而非指定之產品數量,則無論是否已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或可能宣布之不可抗力情事,賣方保留權利,其供應買方之產品數量得不超過下述三者之一 (視何者較低) 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120%) 以上:(i) 買方指定之每月預測產品數量,(ii) 買方指定每月估計產品數量,或 (iii) 買方於前一日曆年間向賣方購買的每月平均產品量。若賣方確實供應上述超額數量,則於通知買方時,賣方得以不同的產品單價供應、得向買方收取與供應上述超額數量相關之額外費用與支出、得以其他符合該產品規格的產品替代 (雖然任何變動管理規定可能相牴觸)、且亦得停止供應買方超過數量之部分。
5. 賣方之設備;賣方之鋼瓶。賣方為交付產品而提供之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與控制,不論任何情形皆屬賣方所有,且賣方有權於協議屆滿或終止時移除該設備。於本協議終止時,或於買方對產品的需求永久停止時,賣方有權自買方之產權拆除適用設備,而當買方支付賣方未攤銷之安裝成本與移除支出後,買方適用之月費即中止。至於賣方為交付產品所提供之鋼瓶與其他容器,該等鋼瓶皆屬賣方財產,且為依照此條款與條件出借賣方。除非另有訂立書面之合意,買方同意返還賣方上述鋼瓶時,鋼瓶保持良好狀態 (風險與支出皆由買方承擔),且氣閥緊閉。若買方有滯留上述鋼瓶之情事,買方亦同意支付賣方可每月支付之金額作為滯期費,該滯期費係依據賣方現行滯期費計費系統計算。於上述鋼瓶出借予買方期間,若上述鋼瓶或設備因任何理由遺失、毀壞、或蒙受無法修復之破損時,則買方同意依據賣方當時之現行費用支付賣方。如破損係屬可修復狀態,買方同意支付賣方產生的實際修復費用,並且加計必要的運輸費用。滯期費的適用期間為至返還鋼瓶為止,或者若鋼瓶無法返還之際,則直到賣方依現行成本得到補償,且得以更換上述鋼瓶為止。直到返還上述鋼瓶、或直到買方以書面陳述因任何原因而無法返還上述鋼瓶前,皆推定買方具有上述鋼瓶之擁有權或控制。除非買方持有由賣方提供之有效簽署收據,證明該返還行為,否則買方提出已返還鋼瓶聲明皆不視為有效。除非獲得賣方書面聲明同意,否則買方不得擅自重新填充鋼瓶。
6. 送貨單與付款。賣方得在每月提供服務時的每次交付產品之際,或賣方認定必要時,開立送貨單予買方。據此,賣方所有到期應付款,皆應依據送貨單上所載之位置確實給付賣方。所有送貨單應於淨 10 日內或應要求支付。逾期金額應予計息,月利率 1 ½%,或採現行法定利率,視何者為低。買方若即時支付所有到期應付金額、與應據此給付賣方之全部金額,包含單價、月費、附加費、與任何其他此處合約規定之收費,皆視為賣方繼續履行此處義務之明示條件。若未能即時支付上揭款項,將使賣方有權停止交付,且不構成本協議之任何罰則、違約或不履行,賣方亦得加諸新付款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貨到付款、自動付款、或其他方式。買方與上述送貨單有關之所有主張,皆應於收到送貨單 30 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未能提出此等書面聲明,將構成放棄所有與該送貨單相關之主張權利。若賣方認定買方之財務能力受損,買方應依照賣方要求,支付預付現金款項或給予滿意的擔保,且交付可能暫緩至收到該款項或擔保為止,且賣方的此等行為不構成此處付款條件之變更。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若對賣方有任何金錢給付義務,賣方得 (a) 用該等給付義務抵銷賣方應支付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的任何金額;與/或 (b) 收回任何賣方已支付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之款項。依此出售任何產品 (含附件) 之所有權,皆不得移交予買方所有,且賣方應具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依照賣方預先批准之信用條款付清為止。
7. 责任限制。 买方认可,使用产品存在相关的危险,并且其了解这些危险,买方有责任警告和保护因为买方储存和使用产品而可能会接触到这些危险的其员工和其他人。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材料安全数据表》,以供买方作出此等警告,而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因为没有作出此等警告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责任,使其免受任何损害。 买方认可其能够获得和安装抽样检查交付之产品的设备,以便在使用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格。 买方承担买方或其他人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在卖方交付后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害,使卖方免受任何损害,无论是在买方将出售的任何产品转移到任何其他方或地点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是通过转售、处置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单独还是结合其它产品,亦无论是基于被指称的或实际发生的疏忽还是卖方的严格责任。
若有任何與未能交付產品有關之索賠,在要求該等索賠時,皆不得高於此處之產品應付單價,且若交付不合格之產品時,買方之唯一排外賠償 (因材料短缺而取消之賠償除外),應由賣方在不增加買方額外支出的前提下,交付相似數量之合格產品作為替代。據此,賣方履行或不履行而導致之任何其他直接、或任何間接、特殊、偶發或從屬損害,賣方皆無須承擔其合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包含過失責任與絕對責任)。
於提供服務時,若在非賣方或其關係企業製造的設備中發現任何材料或作工上的瑕疵,或因意外、過失、濫用或誤用設備,或任何其他原因 (無論與上述原因類似與否) 而導致發生任何影響設備正常操作的情況或事件,賣方概不接受或承擔責任。
8. 技術協助。買方同意承擔全責,自行獨立評估是否利用任何賣方據此協議提供的技術協助或諮詢,且買方同意承擔因依賴而獲得之所有結果風險與責任。
9. 與銷售設備有關之特殊條款。自賣方交付售予買家設備當日起的一 (1) 年內,賣方擔保運送之際,設備無任何材料與作工上的瑕疵。前述擔保僅為專屬擔保,用以代替其他所有擔保,無論其他擔保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賣方對銷售設備之責任僅限於擔保期間,對運送之際損壞或有瑕疵之零件進行替換、維修、或依據賣方之認定提出信用,但是除非 (i) 買方於發現上述損壞或瑕疵之際,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ii) 損壞之單元或零件已退還賣方,且由買方預付運費;(iii) 賣方在日期不晚於擔保期最後一日起的四 (4) 星期內,收到有瑕疵之單元或零件以進行調整;與 (iv) 賣方檢查該等單元或零件後,確信其檢查顯露該等瑕疵或故障並非因為誤用、疏忽、不當安裝、未經授權維修、改造或意外所造成,否則賣方皆不對此擔保負責。若賣方製造之設備的大部分零件,皆由他社所製造,賣方將只對買方提供由第三方製造商提供予賣方之擔保,以維買方利益。任何賣方授權買方進行支維修或改造,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以免喪失此擔保。
不論本處所提任何其他規定,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有關設備、任何擬據此出售之此等產品的所有權,包含所有在下文中所附加或替代之附件、其他設備與零件,皆不得移交買方所有,且賣方應具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依照賣方預先批准之信用條款付清為止。
10. 不可抗力。 如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皆不應被視為不履行其義務 (支付任何款項之義務不在此限),亦不應對任何損害或任何不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罷工、封鎖、工人集體行為或其他工廠騷動、火災、爆炸、洪水或其他天然災害、內亂、暴動或武裝衝突 (無論宣戰與否),或正常勞力來源、材料、運輸、能源或公用事業供應之縮減、短缺、限量或分配,或是意外、天災、承包商或供應商延遲、接受或自願遵守政府行為與政府法規 (無論有效與否)、禁運、機械或設備損壞,亦或是其他任何類似或非類似上述原因或原因類別,因而超出任一方之合理控制範圍並作為其主張之原因。 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皆不需為終結罷工或其他工人集體行為而做出任何讓步,或應允任何要求或請求。 受上揭事件影響之任一方在得知該等事件、並查明該等事件對履行所造成或將造成的影響後,應立即通知另一方,陳述該等事件之本質、預估期間、與為了避免影響或將影響降至最低而採取之任何動作。無論本條前述任何原因是否因故發生或未發生,若賣方任何現有來源的可交付產品、或該產品之原料的供給,出現縮減、或不足以滿足賣方自身要求與其對客戶之義務,則賣方於該期間交付產品之義務,得依賣方之單方判斷,視需要予以降低,以在賣方自身要求與其客戶 (無論是否簽訂合約) 間公平分配,該等產品並於如同賣方之一般與尋常途徑,從現行供應來源地點正常運送交付。賣方並無義務購買或取得產品,或取得製造產品的原料,以代替此處所述之未交付或縮減的交付,且任何不足的交付皆應自本協議中予以取消,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1. 爭議處理。雙方對此協議如產生爭議,且無法以合理的迅速速度解決時,應轉交雙方高階主管進行處理,俾獲得迅速解決。於轉交高階主管進行處理日起之 60 日內,雙方皆不得針對對方採取任何行動或仲裁。本條之任何部份,皆不阻礙任一方採取行動尋求禁止令,以預防該方遭受無法回復的損害。
12. 賣方交易進行方式。賣方產品之價格係依據賣方現行交易進行方式訂立,包含訂購、品管、交付、開立送貨單、收款與電子商業協定,且上述方式適用於此一般銷售條款所規範之交易。買方若要求賣方使用買方的瀏覽器形式或其他電子系統時,皆須得到賣方同意,且賣方將不支付使用買方系統之費用。雙方同意接收與此協議之交易相關之電子文件,並接受電子簽名,包含發行、購買訂單、購買訂單確認、送貨單、與其他隨時須經雙方同意之任何交易。雖然法律之選擇可能決定不同結果,但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得用以替代紙本文件與簽名,交易之法律效力將不會因非書面而受到否定。
13. 棄權。賣方依此協議之條款和條件所嚴格執行的棄權,不得視為任何對後續未能遵守此等條款與條件之行為的棄權。
14. 讓渡。買方不得讓渡或轉讓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但事先取得賣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5. 管轄法。本協議受美利堅合眾國賓夕法尼亞州聯邦法管轄,不受其他適用衝突法律之規定限制。且適用法為美國統一商法之條款,而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6. 條款衝突。若此處條款與任何訂單條款或其他買方之條款有衝突,皆以此處之條款為依據。即便其中有相反意思之規定,買方訂單之任何條款、或以其他形式呈現的條款若與本協議條款發生衝突、或增加賣方義務,均不對賣方具約束力,除非由賣方之執行主管以書面形式特別確認並接受,且直到該接受已獲准之際,否則賣方得據此拒絕任何上述條款。
1. 產品擔保與規格。賣方保證交付買方據此購買之產品符合賣方標準規格,或符合訂製產品規格,該訂製產品規格則另以書面方式經兩造簽署為之,且於交付產品時,賣方應善盡注意之責任,正確提供與協議並無二致之品項,且無任何延誤之情事。任何由賣方所提供的服務將以良善且專業方式為之。若自賣方提供服務日起三十 (30) 日內,賣方接到買方書面通知,謂其未依上揭所述提供服務,則應修改或更正任何服務內容。前述擔保僅為專屬擔保,用以代替其他所有擔保,無論其他擔保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賣方有權隨時依據變更之管理程序,針對該產品或該產品之材料、原料、文件、分析程序、包裝、製造或供應方式進行變更 (下稱「產品變更」),然除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之事件,否則若有下列情事,賣方應至少於三 (3)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先行通知買方:(i) 停止或中斷製造產品,(ii) 於適用地區終止將產品作為一般市場供應,或 (iii) 依據賣方之變更管理程序而進行稽核與分析的結果,發現可在統計上造成顯著變更之產品變更。賣方應依據買方之要求,提供支援資料與測試樣品。
2. 交付與入貨規定。交付產品與文件時,應具體載明「賣方」。交付應在 FCA 賣方之製造或分裝設施為之,或以賣方之運送交通工具為之 (如適用)。交付後,所有風險造成的損失概移交予買方承擔。此等出售設備之所有權,包含所有在下文中提及的附加或提交之附件、其他設備與零件,皆不得移交買方所有,且賣方應擁有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以現金結清為止。交付後,其他產品之所有權概移交予買方擁有。運輸公司自收到運送品項起,直到送達收件人為止之期間,須承擔貨物損壞之所有責任。賣方對於上述損壞之承擔責任於運送開始即消滅。所有離開賣方廠站之運送品項皆經細心檢查確認無誤。買方應於收到貨物後,立即檢查運送品項。若運送品項運抵時,外箱或包裝有所破損,買方應於收貨時要求運送人於收據上載明此情況。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壞之運送品項不得應退還賣方,買方應立即通知運送人並提出求償。未能遵照上揭程序將導致運送人拒絕履行任何索賠,從而導致買方之損失。
非標準本地運送 (例如:夜間、週末或假日) 與快遞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額外費用將依據賣方實際支出加上處理費用計算。產品不應退還賣方以為索賠之賒欠或擔保之用,惟賣方另有授權者,不在此限。只有在經過賣方獨自酌情決定之特殊書面授權後,才可將未使用且屬於可銷售狀態、並具有 75% 以上保質期的產品退還賣方。授權退還至少需扣除百分之三十 (30%) 之重新入貨與處理費用,且須依買方之指示,經由運送人以買方預付運費之方式退還。
若買方要求賣方入貨 (i) 非標準產品或 (ii) 超過賣方一般入貨水平數量,則買方須承擔並同意支付賣方於買方使用前到期、或買方在到期前或協議終止前未使用之全部前述產品價格。若買方對該產品的需求下降,而賣方合理認為買方無法及時消耗該產品,賣方保留權利可提早對買方行使上揭收費。依此條款,且前提為產品之出售與收受嚴格依「依現狀」進行時,買方享有收受任何應付款產品之權利,且賣方對與該產品有關之一切不做擔保,無論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且賣方一概與任何買方收受或使用該產品相關之責任無關。
3. 產品之價格與收費。由賣方交付買方產品之「價格」得包含單價 (當產品以液體或散裝形式交貨時) 以及月費。價格可能隨時調整。若賣方為指定地點提供替代或其他設備,則月費應予調整,且任何適用單價亦將依據賣方先前價格有所不同。賣方得經獨自酌情後對買方收費,而買方在此同意支付賣方任何賣方因法律或燃料、能源或原料成本 (包括但不限於柴油、天然氣與/或電力影響之賣方生產設備) 價格變動而增加之製造與交付費用 (下稱「附加費」)。上揭附加費附加於單價與月費之外。若因銷售或交付此處所述之產品或其他服務,而致使賣方須依任何政府主管機關之現行或未來法律遭到徵收或加諸之稅賦、評稅或行使,皆得增加於價格上,且由買方支付。
4. 最高要求。若賣方承諾供應之基礎為買方對產品之要求,而非指定之產品數量,則無論是否已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或可能宣布之不可抗力情事,賣方保留權利,其供應買方之產品數量得不超過下述三者之一 (視何者較低) 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120%) 以上:(i) 買方指定之每月預測產品數量,(ii) 買方指定每月估計產品數量,或 (iii) 買方於前一日曆年間向賣方購買的每月平均產品量。若賣方確實供應上述超額數量,則於通知買方時,賣方得以不同的產品單價供應、得向買方收取與供應上述超額數量相關之額外費用與支出、得以其他符合該產品規格的產品替代 (雖然任何變動管理規定可能相牴觸)、且亦得停止供應買方超過數量之部分。
5. 賣方之設備;賣方之鋼瓶。賣方為交付產品而提供之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與控制,不論任何情形皆屬賣方所有,且賣方有權於協議屆滿或終止時移除該設備。於本協議終止時,或於買方對產品的需求永久停止時,賣方有權自買方之產權拆除適用設備,而當買方支付賣方未攤銷之安裝成本與移除支出後,買方適用之月費即中止。至於賣方為交付產品所提供之鋼瓶與其他容器,該等鋼瓶皆屬賣方財產,且為依照此條款與條件出借賣方。除非另有訂立書面之合意,買方同意返還賣方上述鋼瓶時,鋼瓶保持良好狀態 (風險與支出皆由買方承擔),且氣閥緊閉。若買方有滯留上述鋼瓶之情事,買方亦同意支付賣方可每月支付之金額作為滯期費,該滯期費係依據賣方現行滯期費計費系統計算。於上述鋼瓶出借予買方期間,若上述鋼瓶或設備因任何理由遺失、毀壞、或蒙受無法修復之破損時,則買方同意依據賣方當時之現行費用支付賣方。如破損係屬可修復狀態,買方同意支付賣方產生的實際修復費用,並且加計必要的運輸費用。滯期費的適用期間為至返還鋼瓶為止,或者若鋼瓶無法返還之際,則直到賣方依現行成本得到補償,且得以更換上述鋼瓶為止。直到返還上述鋼瓶、或直到買方以書面陳述因任何原因而無法返還上述鋼瓶前,皆推定買方具有上述鋼瓶之擁有權或控制。除非買方持有由賣方提供之有效簽署收據,證明該返還行為,否則買方提出已返還鋼瓶聲明皆不視為有效。除非獲得賣方書面聲明同意,否則買方不得擅自重新填充鋼瓶。
6. 送貨單與付款。賣方得在每月提供服務時的每次交付產品之際,或賣方認定必要時,開立送貨單予買方。據此,賣方所有到期應付款,皆應依據送貨單上所載之位置確實給付賣方。所有送貨單應於淨 10 日內或應要求支付。逾期金額應予計息,月利率 1 ½%,或採現行法定利率,視何者為低。買方若即時支付所有到期應付金額、與應據此給付賣方之全部金額,包含單價、月費、附加費、與任何其他此處合約規定之收費,皆視為賣方繼續履行此處義務之明示條件。若未能即時支付上揭款項,將使賣方有權停止交付,且不構成本協議之任何罰則、違約或不履行,賣方亦得加諸新付款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貨到付款、自動付款、或其他方式。買方與上述送貨單有關之所有主張,皆應於收到送貨單 30 日內以書面方式為之。未能提出此等書面聲明,將構成放棄所有與該送貨單相關之主張權利。若賣方認定買方之財務能力受損,買方應依照賣方要求,支付預付現金款項或給予滿意的擔保,且交付可能暫緩至收到該款項或擔保為止,且賣方的此等行為不構成此處付款條件之變更。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若對賣方有任何金錢給付義務,賣方得 (a) 用該等給付義務抵銷賣方應支付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的任何金額;與/或 (b) 收回任何賣方已支付買方或買方關係企業之款項。依此出售任何產品 (含附件) 之所有權,皆不得移交予買方所有,且賣方應具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依照賣方預先批准之信用條款付清為止。
7. 责任限制。 买方认可,使用产品存在相关的危险,并且其了解这些危险,买方有责任警告和保护因为买方储存和使用产品而可能会接触到这些危险的其员工和其他人。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材料安全数据表》,以供买方作出此等警告,而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因为没有作出此等警告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责任,使其免受任何损害。 买方认可其能够获得和安装抽样检查交付之产品的设备,以便在使用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格。 买方承担买方或其他人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在卖方交付后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害,使卖方免受任何损害,无论是在买方将出售的任何产品转移到任何其他方或地点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是通过转售、处置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单独还是结合其它产品,亦无论是基于被指称的或实际发生的疏忽还是卖方的严格责任。
若有任何與未能交付產品有關之索賠,在要求該等索賠時,皆不得高於此處之產品應付單價,且若交付不合格之產品時,買方之唯一排外賠償 (因材料短缺而取消之賠償除外),應由賣方在不增加買方額外支出的前提下,交付相似數量之合格產品作為替代。據此,賣方履行或不履行而導致之任何其他直接、或任何間接、特殊、偶發或從屬損害,賣方皆無須承擔其合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包含過失責任與絕對責任)。
於提供服務時,若在非賣方或其關係企業製造的設備中發現任何材料或作工上的瑕疵,或因意外、過失、濫用或誤用設備,或任何其他原因 (無論與上述原因類似與否) 而導致發生任何影響設備正常操作的情況或事件,賣方概不接受或承擔責任。
8. 技術協助。買方同意承擔全責,自行獨立評估是否利用任何賣方據此協議提供的技術協助或諮詢,且買方同意承擔因依賴而獲得之所有結果風險與責任。
9. 與銷售設備有關之特殊條款。自賣方交付售予買家設備當日起的一 (1) 年內,賣方擔保運送之際,設備無任何材料與作工上的瑕疵。前述擔保僅為專屬擔保,用以代替其他所有擔保,無論其他擔保為明示或默示、依據事實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任何特定用途之適用性的擔保。賣方對銷售設備之責任僅限於擔保期間,對運送之際損壞或有瑕疵之零件進行替換、維修、或依據賣方之認定提出信用,但是除非 (i) 買方於發現上述損壞或瑕疵之際,即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ii) 損壞之單元或零件已退還賣方,且由買方預付運費;(iii) 賣方在日期不晚於擔保期最後一日起的四 (4) 星期內,收到有瑕疵之單元或零件以進行調整;與 (iv) 賣方檢查該等單元或零件後,確信其檢查顯露該等瑕疵或故障並非因為誤用、疏忽、不當安裝、未經授權維修、改造或意外所造成,否則賣方皆不對此擔保負責。若賣方製造之設備的大部分零件,皆由他社所製造,賣方將只對買方提供由第三方製造商提供予賣方之擔保,以維買方利益。任何賣方授權買方進行支維修或改造,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以免喪失此擔保。
不論本處所提任何其他規定,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有關設備、任何擬據此出售之此等產品的所有權,包含所有在下文中所附加或替代之附件、其他設備與零件,皆不得移交買方所有,且賣方應具擔保權益,直至所有未付金額全部依照賣方預先批准之信用條款付清為止。
10. 不可抗力。 如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皆不應被視為不履行其義務 (支付任何款項之義務不在此限),亦不應對任何損害或任何不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罷工、封鎖、工人集體行為或其他工廠騷動、火災、爆炸、洪水或其他天然災害、內亂、暴動或武裝衝突 (無論宣戰與否),或正常勞力來源、材料、運輸、能源或公用事業供應之縮減、短缺、限量或分配,或是意外、天災、承包商或供應商延遲、接受或自願遵守政府行為與政府法規 (無論有效與否)、禁運、機械或設備損壞,亦或是其他任何類似或非類似上述原因或原因類別,因而超出任一方之合理控制範圍並作為其主張之原因。 本協議中任何一方皆不需為終結罷工或其他工人集體行為而做出任何讓步,或應允任何要求或請求。 受上揭事件影響之任一方在得知該等事件、並查明該等事件對履行所造成或將造成的影響後,應立即通知另一方,陳述該等事件之本質、預估期間、與為了避免影響或將影響降至最低而採取之任何動作。無論本條前述任何原因是否因故發生或未發生,若賣方任何現有來源的可交付產品、或該產品之原料的供給,出現縮減、或不足以滿足賣方自身要求與其對客戶之義務,則賣方於該期間交付產品之義務,得依賣方之單方判斷,視需要予以降低,以在賣方自身要求與其客戶 (無論是否簽訂合約) 間公平分配,該等產品並於如同賣方之一般與尋常途徑,從現行供應來源地點正常運送交付。賣方並無義務購買或取得產品,或取得製造產品的原料,以代替此處所述之未交付或縮減的交付,且任何不足的交付皆應自本協議中予以取消,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1. 爭議處理。雙方對此協議如產生爭議,且無法以合理的迅速速度解決時,應轉交雙方高階主管進行處理,俾獲得迅速解決。於轉交高階主管進行處理日起之 60 日內,雙方皆不得針對對方採取任何行動或仲裁。本條之任何部份,皆不阻礙任一方採取行動尋求禁止令,以預防該方遭受無法回復的損害。
12. 賣方交易進行方式。賣方產品之價格係依據賣方現行交易進行方式訂立,包含訂購、品管、交付、開立送貨單、收款與電子商業協定,且上述方式適用於此一般銷售條款所規範之交易。買方若要求賣方使用買方的瀏覽器形式或其他電子系統時,皆須得到賣方同意,且賣方將不支付使用買方系統之費用。雙方同意接收與此協議之交易相關之電子文件,並接受電子簽名,包含發行、購買訂單、購買訂單確認、送貨單、與其他隨時須經雙方同意之任何交易。雖然法律之選擇可能決定不同結果,但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得用以替代紙本文件與簽名,交易之法律效力將不會因非書面而受到否定。
13. 棄權。賣方依此協議之條款和條件所嚴格執行的棄權,不得視為任何對後續未能遵守此等條款與條件之行為的棄權。
14. 讓渡。買方不得讓渡或轉讓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但事先取得賣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5. 管轄法。本協議受美利堅合眾國賓夕法尼亞州聯邦法管轄,不受其他適用衝突法律之規定限制。且適用法為美國統一商法之條款,而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6. 條款衝突。若此處條款與任何訂單條款或其他買方之條款有衝突,皆以此處之條款為依據。即便其中有相反意思之規定,買方訂單之任何條款、或以其他形式呈現的條款若與本協議條款發生衝突、或增加賣方義務,均不對賣方具約束力,除非由賣方之執行主管以書面形式特別確認並接受,且直到該接受已獲准之際,否則賣方得據此拒絕任何上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