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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 Products 标准销售条款

适用性。 如果买方和买方签订了关于交付产品的书面协议并且卖方已正式签署该协议,那么,本标准条款将不适用。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本标准销售条款将适用。如果买方接受卖方交付的产品,则表明其继续同意和认可本标准销售条款。

1. 产品保证与规格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根据本条款购买的产品的卖方标准规格,或由双方书面同意的特定产品规格,且卖方在交付时拥有产品的有效所有权并拥有转让产品所需的一切权利,并且,产品在交付时并无任何权益负担。卖方将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提供任何服务。若卖方提供的任何服务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买方在卖方提供该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等不符合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将对此进行更正或修正。前述保证是卖方作出的唯一保证,并替代一切其他保证(无论是明示或默示、事实上的或法律规定的),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关于适销性或适合某一特殊用途的任何保证。卖方可以根据其管理流程的变化,不时对产品或产品的来源、原材料、文档、分析流程、包装、生产方式或提供方式进行变更(“产品变更”),但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之事由,卖方应当在 (i) 停止或中断产品生产,(ii) 停止在相关区域内广泛提供产品,或 (iii) 经卖方根据变更后的管理流程所进行的审计及分析考察认为产品变更对产品的规格产生统计上的重大影响的至少三 (3)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支持数据及试验样品。

2. 交付及仓储要求 卖方应在向买方交付的产品及文件上标明卖方身份。交付条件应为 FCA 卖方生产或分销工厂,或卖方的运输工具(如适用)。货物灭失的所有风险应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在以现金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前,买方并不取得本条款项下所出售的一切设备的所有权,包括附属的所有配件、其他设备或部件,且卖方应享有该设备的担保权益。其他产品的所有权应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自运输公司收到货物时起至向收货人交货时止,运输公司承担一切货损责任。产品交付运输时卖方所承担的货损责任终止。所有运出卖方场地的货物均已由卖方审慎检查。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进行检查。若货物运至时存在装箱或包装损坏,买方应要求承运人在收货单上予以注明。买方不得就运输途中损坏的货物向卖方要求退货,而应立即通知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若买方未能遵照此流程,承运人将拒绝赔偿买方的后果损失。

若买方要求进行任何非标准当地交付(如夜间、周末或节假日)及速递服务,其应承担卖方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和手续费。未经卖方授权,不得退回产品以获取账期或索赔保证。卖方可自行决定,以书面特别授权形式允许买方退回未经使用、处于可出售状态且剩余大于 75% 的保存期限的产品。买方被授权退回产品,应遵循卖方的指示,承担至少百分之三十 (30%) 的重新进货费及手续费,并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承运,运费由买方承担。

若买方要求卖方仓储 (i) 非标准产品或 (ii) 数量超过卖方正常仓储水平的产品,买方应承担所有使用前过期的产品或相关协议终止或届满前仍未使用的产品的价款。卖方保留在买方订货需求下降或有合理理由认为买方将无法及时消费产品时要求买方提前根据前款付款的权利。买方应有权接收根据本条款要求付款的所有产品,但前提是该等产品已出售,并严格“按原样”被买方接受。此外,卖方并不就此类产品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事实上的或法律要求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或适合某一特定用途的保证,且卖方就买方接受或使用任何该等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产品价格及费用 卖方向卖方所交付的产品“价格”可包括单价(若产品系以液体或散装方式提供)及每月费用。可随时调整价格。若卖方将替换或额外设备运至指定地点,产品的每月费用标准及单价标准应根据卖方届时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卖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买方承担,且买方同意承担,因任何法律变动或燃油、能源或原料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卖方生产设施的柴油、天然气和/或电力资源)上涨所导致的卖方生产及交付成本上升(“额外费用”)。该等额外费用应计入产品单价及每月费用。因任何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政府指令导致卖方因销售和交付产品或提供本协议下的任何服务而应承担任何税负、捐税或消费税均应被计入价格,并最终由买方承担。

4. 最大需求量 若卖方应提供的货物数量是根据买方要求,而非某一确定的数量,则无论是否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卖方保留不向买方提供超过以下三者中最少的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120%) 的产品的权利:(i) 买方所提供的月度产品数量预测,(ii) 买方预估的月度产品数量,或 (iii) 在上一日历年度中买方所订购的月平均量。若卖方实际提供了该等超额产品,经通知买方,卖方有权就该等产品提出不同的单价,有权就提供该等超额产品要求买方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及成本,有权提供其他符合产品规格的产品(尽管有任何相反约定),且有权随时终止向买方提供超额产品。

5. 卖方设备;卖方气瓶 所有用于向买方交付产品的设备的所有权、占有权及控制权均由卖方持续享有,且卖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移除该等设备。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或买方永久停止订购产品后,卖方有权从买方场地移走任何相关设备,且买方的相关月度费用在其向卖方付清所有设备移除费用及未摊销安装费用后停止。任何因用于交付货物而由卖方提供的气瓶及其他容器均为卖方财产,且由卖方根据本条款相关约定租赁予买方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同意自担费用将该等气瓶在良好条件下,紧闭所有阀门退回卖方。买方同意,若其留用气瓶,其将每月向卖方支付滞留费,费用标准根据卖方的滞留费计算系统确定。买方同意根据卖方届时的成本,在气瓶租赁予买方期间,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气瓶无法修复或安装的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费用。若产品出现可修复的损坏,买方同意承担卖方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以及必要的运费。若买方未能及时退回气瓶,应向卖方支付滞留费直至实际退回。若气瓶无法被退回,则买方应持续支付滞留费直至完全补偿卖方因替换该气瓶而产生的实际费用。直至气瓶被退回或买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退回气瓶,买方应被视为持续占有并控制该等气瓶。除非买方持有卖方出具并签署的收到气瓶的正式收据,买方不得被视为已经退回了气瓶。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再次填充气瓶。

6. 发票与支付 卖方可依其判断,就各批次交付的货物向买方单独出具发票,或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每月向买方出具发票。买方应根据发票上记载的地点向卖方支付应付款项。所有发票均为出票后 10 日或根据要求进行支付。任何付款迟延均应在迟延付款金额范围内根据每月 1.5% 或现行的法定利息中较低的标准支付利息。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支付所有到期的应付费用,包括单价、每月费用、额外费用或其他任何依约应当支付的费用,否则卖方有权中止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若买方未能及时支付任何该等款项,卖方有权中止交付任何产品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卖方可以要求执行新的付款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即时付款或自动付款等。买方就任何发票的任何索赔应在收到该等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买方未以上述书面形式提出的,应被视为放弃索赔。若卖方依其判断,认为买方存在任何财务支付不能的障碍,买方应根据卖方要求支付预付款或提供卖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且卖方有权暂停交付产品,直至收到该等款项或担保。此外,卖方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付款条款的变更。就买方或其关联企业对卖方的任何付款义务,卖方可以 (a) 抵销卖方对买方或买方关联企业的任何付款义务;和/或 (b) 补偿卖方对买方或买方关联企业的任何付款义务。在买方按照卖方事先批准的账期付清全部款项前,根据本一般条款出售的任何产品(包括所有配件)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至买方,且卖方享有该等产品的担保权益。

7. 责任限制 买方认可,使用产品存在相关的危险,并且其了解这些危险,买方有责任警告和保护因为买方储存和使用产品而可能会接触到这些危险的其员工和其他人。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材料安全数据表》,以供买方作出此等警告,而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因为没有作出此等警告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责任,使其免受任何损害。 买方认可其能够获得和安装抽样检查交付之产品的设备,以便在使用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格。 买方承担买方或其他人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买方应赔偿和保护卖方在卖方交付后因为存在或使用产品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害,使卖方免受任何损害,无论是在买方将出售的任何产品转移到任何其他方或地点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是通过转售、处置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单独还是结合其它产品,亦无论是基于被指称的或实际发生的疏忽还是卖方的严格责任。

本一般条款项下任何因未交付产品而产生的索赔金额不应高于相应产品的单价,且买方对于卖方交付产品不符合相关规格的唯一且排他的救济(除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协议外)是要求卖方自担相关成本更换同等数量且符合相关规格的产品。卖方并不就因其履行或未履行相关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直接、任何间接、特殊、附带或继发性损害承担任何合同法或侵权法下的责任(包括过失及严格责任)。

在提供本协议所述服务时,销售方不会对非销售方或其附属公司制造的设备在材料或工艺方面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也不会对因为事故、疏忽、滥用或误用设备或任何其他原因(无论是否类似于上述原因)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任何情况承担责任。

8. 技术协助 买方同意就其独立评估是否采用卖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技术协助或建议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买方同意承担由采用该等协助或建议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责任。

9. 设备销售的特别条款 自卖方向买方交付设备之日起一 (1) 年内,卖方保证设备在运输时不存在任何材料或工艺瑕疵。前述保证是卖方作出的唯一保证,并替代一切其他保证(无论是明示或默示、事实上的或法律规定的),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关于适销性或适合某一特殊用途的任何保证。卖方出售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依其裁量更换、维修保证期间内发现的在运输时损坏或存在瑕疵的产品或为其提供账期,但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卖方将不承担责任:(i) 买方在发现该等损坏或瑕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且卖方收到该等通知;(ii) 买方自担费用将该等损坏或瑕疵产品或部件退回卖方;(iii) 卖方在保证期最后一日后四 (4) 周内收到该等损坏或瑕疵产品或部件;及 (iv) 卖方对该等产品或部件的检测使卖方确信,该等损坏或瑕疵非因任何不当使用、过失、不当安装、未经授权的维修或改动以及事故造成。若卖方生产的设备的主要部件包括第三方生产的产品,卖方为买方利益的保证责任仅限于第三方向卖方作出保证的范围。卖方对买方维修或更改设备的任何授权需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本保证不予适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管有关于设备的任何其他规定,但在本协议下预期销售的任何此类产品(包括所有附件、下文附带或替换的其他设备和零件)的权属不应该转移给买方,销售方应该具有其中的担保权益,直到所有未付款项按照销售方预先批准的赊销付款条件全部付清为止。

10. 不可抗力。 出现以下不可抗力时,本协议双方都不应因为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而被视为违约(本协议所述付款义务除外)或负责由此带来的损害或其他损失:罢工、停工、工人的联合行动或其他的行业骚乱;火灾、爆炸、洪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内乱、暴乱或武装冲突(无论声明与否);劳动力、物资、运输、能源或公用设施正常供给源的缩减、短缺、配给或分配;事故、不可抗力、子承包商或供应商拖延行为、被迫或自愿遵守政府法令和政府规定(无论是否有效)、禁令、机械或设备故障、或者任何其他原因(无论是否类似于上述任何原因或原因类型,并且超出了本协议下免责声称方的合理控制范围)。 本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应被要求做出任何让步或同意任何要求或请求来结束工人的任何罢工或其他的联合行动。  受此类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该在获知此类事件并查明事件已经或将会影响其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另一方,其中应指明事件的性质、预期持续时间以及为避免或尽量减少事件的影响而正在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否出现以上部分规定的任何原因,如果因为任何原因而使本协议中任何可交付产品的供应或此类产品的库存供应(来自销售方任何现有供给源)出现缩减或不足以满足销售方自己的要求及其对客户的义务,则销售方在此阶段交付产品的义务应该由其自行决定减小到必要的程度,以便在销售方自己与其客户(无论签约与否)之间实现公平分配,此类产品包括已收货产品以及通过销售方普通的业务过程可以获得的产品(来自于按本协议正常发货的任何现有供给源)。销售方不应负责购买或另外获得产品或库存以替换本协议中遗漏或缩减的货物,任何此类缺货情况都应从本协议中撤消,任何一方都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11. 争议解决 各方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若无法合理地及时解决,应交由各方的高级经理及时解决。各方均不应在争议交由高级经理解决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理解为排除一方为预防其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而寻求禁令的救济。

12. 卖方交易方式 卖方产品的价格是根据卖方现行的交易方式,包括下发订单、质量控制、交付、发票系统、收款及电子商务系统制定的,且该等交易方式适用于本一般条款所管制的交易。买方要求卖方使用其浏览器系统或其他电子系统前,应得到卖方批准,且卖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接收电子文本及接受电子签名,包括放货、订单发出、订单确认、发票开具及双方不时同意的其他交易。尽管选择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电子文本及电子签名应为纸质文本及签名的替代,交易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被否定。

13. 弃权 卖方放弃要求买方严格依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条件履行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卖方放弃对买方未来任何违反该等条款和条件的行为主张权利。

14. 转让 买方不得转让或让渡本协议全体或部分,但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15. 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受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但不包括任何适用的冲突法规则。《统一商法典》的条款应在此适用,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6. 条款冲突 若本条款与任何采购订单或其他买方提供的条款间存在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尽管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买方采购订单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与本条款相冲突的条款,或增加卖方责任的条款,除经卖方执行官明确书面确认与接受,否则均不会对卖方产生约束力,且在该等接受作出前,卖方在此反对该等条款。